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环保督察组拟4月份进驻,这些省市迎检中!

分类:行业资讯 2021-04-01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自2015年开始实施以来,对改善全国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9年、2020年、2021年,利用3年时间对被督察对象开展第二轮督察;再利用2022年一年时间,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展“回头看”,2022年实现对所有省份第二轮督察全覆盖。

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20197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最新消息,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近日将全面启动,已组建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将对上海、福建、海南、重庆、甘肃、青海等6个省(市)和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家中央企业开展督察进驻工作。进驻时间约为1个月。

经调度有关省(市)和中央企业,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共交办群众举报问题约1.89万件截至125日,已办结12329件,阶段办结2999件,责令整改8759家,立案查处3258家,处罚金额约24849.00万元,立案侦查164件,行政拘留36人,刑事拘留70人,约谈1932人,问责357人。其中,解决垃圾、扬尘、异味、噪声等城市公共环境管理问题8163件,解决污水直排及水体黑臭问题1534件,整改毁林毁草、围湖占湖、矿山开发等生态破坏问题1044件。(▲以上数据来源于生态环境部官网)

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20208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最新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近日,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全面启动。已组建7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北京、天津、浙江3个省(市),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2家中央企业开展督察进驻工作,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个部门开展督察试点。督察进驻时间约为1个月。

督察期间,各督察组累计收到举报15536件(其中来电举报7772件,来信举报7764件),受理有效举报12030件(其中,来电举报6150件,来信举报5880件);经过梳理分析并合并重复举报,累计向被督察对象交办举报问题10558件。截至2021125日,已办结8766件,阶段办结1792件,责令整改5442家,立案查处2204家,处罚金额约18213.33万元,立案侦查131件,行政拘留130人,刑事拘留113人,约谈872人,问责283人。

(▲以上数据来源于生态环境部官网)

重磅预告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今年将持续开展

今年将继续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这是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获悉的。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年的督察将关注应对气候变化、长江“十年禁渔”等。2021年将启动第二轮第三批督察。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说,今年的督察在对相关省份进行督察的同时,将继续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央企开展督察。

据公开资料的不完整梳理目前广东、江西、湖南、云南、四川等省市已经开始着手准备迎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住建局部署迎接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323日上午,区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高绿化在局721会议室主持召开迎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对做好迎检相关工作进行动员强调。局班子成员、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高绿化在会上强调,要认真落实省、市、区迎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动员部署会的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到督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安排和要求,立足住建监管职能,检讨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中不足的地方,全力补短板强弱项,始终坚持严实的工作作风,围绕问题清单,坚持问题导向,对标对表、见底见效,集中力量整改,认真准备好各项工作台账。工作要早谋划、早准备、早推进。全力以赴开展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等专项行动,把污水排放、扬尘整治作为建筑工地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对不达标的一律停工整改。

江西省九江市召开迎接中央第二轮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现场推进会

319日,九江市迎接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现场推进会在彭泽县召开。会议通报了全市“8+1”类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核查、长江、鄱阳湖排污口整治及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市政府副市长孙金淼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上,认清当前形势,坚决把讲政治贯穿整改工作始终。市政府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主任余英平主持会议。

孙金淼指出,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即将进驻江西,如今已经到了决战决胜、背水一战的关键时期。全市上下要攻坚克难,合力共为,扎实做好环保督察迎检各项准备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一百周年。

孙金淼指出,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要积极备考,全力应考,认真做好中央第二轮环保督察工作。准备工作要做足,一定要绷紧思想这根弦,迅速进入临战状态,坚决打好这场攻坚战。问题整改要到位。要坚决对标对表中央第二轮生态环保督察“五个紧紧盯住”的要求,对照市里的相关方案,持续深入开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改,全面排查问题隐患,做到心中有数,不要搞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责任任务要明确。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标准、按照要求,责任到人,高效率、快节奏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地落实。既要分工、也要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环保督察工作。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召开生态环境保护

暨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迎检工作会

317日,我县召开生态环境保护暨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迎检工作会,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传达贯彻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动员全县上下提升政治站位,强化担当作为,集中整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新一轮中央环保督察顺利过关。

据了解中央环保督察组将于4月份进驻岳阳,启动第二轮环保督察工作,为期一个月。这次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是继2017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后,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再体检、再把脉,是规格最高、时间最长、范围最广的综合督察。

会议就做好全县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集中整治和迎接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工作作了动员和部署,并明确了纪律要求。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迎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视频会议

20213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岳修虎主持召开迎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视频会议,传达学习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与省领导座谈会议精神和省委常委会有关要求,对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做细做实迎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会议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设主会场,在各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设分会场,共计3000余人参会。

会议指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出台的一项重大制度,是检验各级各部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迎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当前首要工作任务,齐心协力,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同频共振、同向发力。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对标对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要求,严肃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三要构建职责明确、纪律严明、沟通顺畅、运行高效的保障机制,全面配合、全力支持、全程服务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工作。

四川省珙县三项举措

全力做好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迎检工作

一是率先成立专班。二是强化组织领导。三是开展“理论+实践”双培训。

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的《关于成立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专班的方案》,请你单位安排140周岁以下,协调能力、文字功底较强的后备干部于202122610:00前到县生态环境局2楼报到,集中开展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迎检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督查工作。抽调时间从2021226日至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完成四川督察结束,该专班组建工作已纳入县督查目标办督查内容,请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支持,及时选派人员到指定地点报到并脱离原单位工作。选派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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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绿色印刷原辅材料全供应链高新技术企业,获评“广东省富日绿色印刷材料与色彩管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已拥有80多项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形成以博士科研团队为核心,各大高校产学研工作组互相协作的研发体系,创新能力位居行业前列,极具投资价值和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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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做好督察迎检工作呢?

主动 自检!

及时 自查!

关键 整改!

全面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水平。

ps.汇总附上一份“水、气、声、渣”自查整改攻略,供企业参考借鉴。

一、环保合规性

·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要求;

· 是否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许可内容排污;

· 环保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 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及“三同时”;

· 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是否齐全;

· 企业现场情况是否与环评文件内容保持一致:重点核对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

· 环评批复5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二、环保验收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是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因此对于部分建设项目(如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如在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未要求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不含施工期临时设施),则不需要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自主验收的验收报告中予以相应的说明即可。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20204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订(202091日起施行通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涉废气的自查整改及处理设施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1、废气检查

· 检查企业连续产生有机废气处理工艺是否合理。

·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 检查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 废气排放口;

·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区域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3、无组织排放源

·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4、废气收集、输送

· 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收集效果。

· 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 废气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气体采用集气()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 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池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

· 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 集气()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5、废气治理

· 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治理工艺路线。

· 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变压吸附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 对于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应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 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附技术;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生物净化技术或等离子等技术。

· 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 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 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优先采取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 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可采用液位自控仪、pH 自控仪和ORP 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式宜采用自动加药。

· 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 氰化氢、氯气、光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四、涉废水的自查整改及处理设施

1、污水设施检查

·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

· 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停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2、污水排放口检查

·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 总排污口是否设置环保标志牌。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排水量、水质检查

·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4、实行雨污分流

· 按规范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满足初期雨量的容积要求;

· 有废水产生的车间分别建立废水收集池,收集后的污水再用泵通过密闭管道送入相关废水处理设施;

· 冷却水通过密闭管道循环使用;

· 雨水收集系统采用明沟。所有沟、池采用混凝土浇筑,有防渗或防腐措施。

5、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

· 废水自行处理、排放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 废水接管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到接管标准;

· 废水委托处置的企业,要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审批、转移手续齐全,并建立委托处置台帐。

· 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生活污水必须接管进污水厂处理
6、排放口设置

· 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并设置采样监控井和标志牌。

· 污水排放口要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

· 符合《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应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局的监控中心联网。

· 雨水排放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安装应急阀门。

五、涉固废自查整改及危废管理

1、具备危险废物处置合规四要素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企业依据生产计划和产废特征,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指导全年危险废物管理并向当地环保局备案。

·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根据当地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根据要求规范填写联单相关信息。

·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根据法规和当地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的全过程信息。

2、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 遵守申报登记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组织专门培训。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

3、严格遵守收集、贮存要求

· 应具备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容器。企业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施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13修订)的规定。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之外,企业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符合标准的容器。

· 收集、贮存的方式和时间应符合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和贮存,也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也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容器、包装物和贮存场所均需按相关国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包括粘贴标签或设置警示标志等。贮存危险废物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需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4、严格遵守运输要求

· 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和专业人员企业需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运输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需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需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 采取污染防治和安全措施企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对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加强管理和维护。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禁止混合运输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规定的标志。车辆车厢、底板等硬件设施应具有密封性同时又便于清洗;车辆应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和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

5、严格遵守转移要求

· 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企业在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之前,须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 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企业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联单保存期限通常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或根据环保行政执管部门的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 未经核准不得跨省转移贮存、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6、合法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

· 自行利用、处置时,应依法进行环评并严格遵守国家标准。企业自行利用、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时,应对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依法进行环评,并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噁英排放情况,企业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处置还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3修订)、《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 委托第三方处置时,应核查第三方资质。企业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企业需核查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类别以及许可证所记载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类别、年经营规模、有效期限等信息,确认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处置资质和能力。

六、厂区、车间环境管理

· 厂区必须全面实施“两化”,即道路场地硬化、其他区域绿化。根据实际情况,生产车间地面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车间实施干湿分离,车间内地面无油污干净整洁,安装防漏层或硬化(地面硬化一般为水泥地面并上防渗漏涂料,有条件的在水泥地面下添加防漏层)。

· 厂区内路面硬化,厂区内视线范围地面和墙面内无油污无杂物,尤其是废油桶必须进入危废暂存间暂存。

· 旧设备、包装箱、废品等杂物不允许零散存放,需要归并一起存放(干净整洁)。

· 生产现场无跑冒滴漏现象,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 罐区和一般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作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

· 厂区各类管线设置清晰,管道布置应明装,并沿墙或柱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架空敷设。

· 车间内生产区、安装区、半成品区及成品区要划分明确。

七、环保检查现场注意要点

1、企业不能阻挠环境监察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电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整理来源:VOCs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