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第21省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已出台!

分类:行业资讯 2017-11-13

摘要:

近日,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江西省、云南省、广西省、河南省、新疆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黑龙江省成为全国第21个正式发布文件通知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从20171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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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于2017111日正式开始执行试点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现就该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通知全文如下

一、征收标准

该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同,即:每污染当量1.2元。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三、加强能力建设,有效提高收缴率

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无组织排放监管体系,提升对企业VOCs排放的监管水平。各地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从严查处不按规定如期申报、不据实申报、偷排偷放、拒缴少缴VOCs排污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试点行业企业缴费意识。

本通知自2017111日起执行。该省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及其它有关事项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规定执行。

黑龙江除外全国20个省市已出台具体收费标准,包装印刷行业列入首批整改行业

● 北京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公斤。

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公斤。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公斤。

● 上海

201510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千克,自20167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千克,自20171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千克。

● 天津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50%),减半征收排污费;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 安徽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 湖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 四川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 辽宁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 浙江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值量3.6(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201811日起每污染当量值4.8元。

● 江苏

201611日至201712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1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 河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1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1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1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 山东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61日起执行,每污染当量3.0(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自201711日起,征收范围增加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6.0/污染当量。

● 海南

海南省从201681日起,面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每污染当量1.2(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 湖北

湖北省物价局联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制发了《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6101日起开始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标准——每污染当量1.2元。

● 山西

201691日起执行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太原市每污染当量1.80元,其它地市每污染当量1.20元。

● 福建

201711日起执行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由于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除需要单独核算的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外,其余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执行,即每污染当量征收1.2元。征收范围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

● 江西

2016111日起,执行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 云南

201711日起,执行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排污费标准执行。即每当量1.2元。

● 广西

广西地区的VOCs201741日起开始正式排污费。确定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 河南

政策规定河南省辖区的VOCs201771日起开始正式征收排污费,确定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河南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先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VOCs收费政策有效期至20171231日至。

● 新疆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7101日起执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1.5元,其他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1.2元。

来源:中国排污收费网、综合网络